关于对采购健康体检车及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升级项目(一标段健康体检车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一)投诉人: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6号
(二)被投诉人1:林芝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
被投诉人2: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幸福小区C3区1栋3单元102室
相关供应商: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编号
GZFCG2024-21500
三、项目名称
采购健康体检车及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升级项目(一标段健康体检车采购项目)
四、基本情况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满意西藏同正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采购健康体检车及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升级项目(一标段健康体检车采购项目)做出的质疑回复,于2024年08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08月30日依法受理。
我局于2024年08月30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4年09月24日,我局同意采购人、代理机构向本项目原评审专家发出《关于采购健康体检车及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升级项目(一标段健康体检车采购项目)协助答疑的请示》。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4年09月26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协助答疑,评审委员会出具了《答疑书》。2024年10月16日我局向代理机构下发了《关于采购健康体检车及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升级项目(一标段健康体检车采购项目)调查取证通知书》。2024年11月07日评审委员会对本项目调查取证进行了《问询回复》。
五、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此项目我司投标文件技术响应方面各项参数均优于或符合招标要求参数,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整体服务方案、合理化建议、业绩、拟配备人员、车辆生产厂家、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国家强制性产品、无线区域网产品等各项评审内容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但实际评审我司得分仅75.04856 分,得分极低,请给出合理解释并提供我司投标文件评分明细。
投诉事项2:此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该中标供应商报价为2398.0000000(万元),而我司报价为2249.0152万元,我司在报价评分方面也优于中标供应商,但最终贵单位却选择的价格较高公司中标,请给出合理解释。
(二)投诉请求:
请求(1):请求监督管理机构核查该项目评审过程向我司提供投标文件评分明细,并对我司再商务评分中“拟配备人员未得分”说明原因;
请求(2):请求监督管理机构核查该项目结果公告中标单位“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响应文件内容并核实其得分分值是否有误,是否存在评审委员会未按照评审标准评审情形;
请求(3):请求监督管理机构对本项目以上相关问题审查后按相关规定作出废标处理。
六、投诉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为积极响应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对投标人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疑惑进行解答或处理,针对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详细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书、投诉答复书、质疑书、质疑答复书,专家协助答疑回复等资料,回复内容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回复:根据本项目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出具的答疑书、问询回复显示及证明,贵公司商务评分部分第2项,拟配备人员,李高鹏、刘坤、白晓朋、张立尧、李刚强、刘长乐、阎备战,与投标人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内容不完整、存在重大缺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认定贵公司拟配备人员劳动合同无效,不予得分。
现经我局核实,即便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拟配备人员劳动合同予以认定,贵公司最终得分为:85.04856分,也不影响中标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2回复:经我局核实采购健康体检车及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升级项目(一标段健康体检车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及评审委员会的《答疑书》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为综合评分法,1、报价评分(30)分,价格得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30 ;2、本次采购执行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加分政策:给予价格10%的扣除,计算方法:评审价格一投标报价x90%,按照评审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本项评分无任何错误。故我局认为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以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基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公正为目标,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进行了长时间的耐心细致的书面审查,根据已查明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针对投诉事项1,即便贵公司投标文件中拟配备人员劳动合同予以认定,贵公司最终得分为:85.04856分,也不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代理机构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采购健康体检车及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升级项目(一标段健康体检车采购项目)投诉事项2予以驳回,采购人、代理机构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林芝市财政局
2024年 11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