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林芝市君发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君
地址:林芝市巴宜区八一镇广东路626号
授权代表:白加红
二、被投诉人: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栋
地址: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4号5栋1单元3楼302号
授权代表: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第四代北斗卫星‘户户通’广播电视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ZFCG2024-20331
投诉人林芝市君发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天之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第四代北斗卫星‘户户通’广播电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4-20331)”(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人因不服本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向曲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曲水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9月27日作出(曲)政复决字[202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本机关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责令本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依据二轮磋商报价后的最终得分持怀疑。
事实依据:我公司二轮报价为1329800.00,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报价1781951.00。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企查查查询,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5日,成立两年多的公司,并未发现该公司有类似业绩。
报价评分办法:各响应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30
通过计算投诉人的报价得分与中标公司报价得分相差7.6分左右。
采购代理机构回复:企查查作为三方平台不作为法律依据。
投诉人意见: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对业绩的回复投诉人表示认可,但未对报价得分作出回应。投诉人在西藏拉萨设有专业的销售中心和售后服务中心,拥有完善且专业的技术团队,硬件软件实力均满足本项目的要求,7.6分的差距如何追平甚至赶超需给出解释。
法律依据:投诉人对评分结果持怀疑并提出要求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如果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也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投诉事项2:虚假应标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47页:1、卫星直播系统高清综合接收解码器(智能基本型):(1)工作环境条件:温度:0°C-40°C;相对湿度:10%~90%(无结露);大气压:86kPa-106kPa:电源电压:90V~ 260V;电源频率:50Hz+3Hz;可以在海拔3500米以上环境运行。
招标文件第51页:1、卫星直播系统高清综合接收解码器(智能基本型一卫星地面双模):(1)工作环境条件:温度:温度:0°C一40°C;相对湿度:10%~ 90%(无结露);大气压:86kPa~106kPa;电源电压:90V~260V;电源频率:50Hz±3Hz;可以在海拔3500米以上环境运行。
中标公司提供产品通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卫星直播管理中心入网企业查询(查询https://zwfw.nrta.gov.cn/gd-portal/cmsDetail?uuid=5-71new)仅适用于海拔2000米以下地区安全使用。
采购代理机构回复:本项目(磋商文件)采购参数中可以在海拔3500米以上环境运行,提供承诺函。
投诉人意见:本项目核心产品为户户通直播卫星接收设备,需取得国家广电总局的入网证方可销售使用。西藏属特殊地区,地理气候复杂多变,投标产品需满足3500米高海拔的特殊环境使用。投标产品虽然取得入网许可证,但是机器明确标注:仅适用于海拔2000米以下地区安全使用,在技术参数偏离中属于负偏离,不满足本次招标要求,作出的承诺属于虚假承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诉事项3:投标文件分项报价中存在明显的错误。
事实依据:地面数字室外接收天线(八木天线)、地面数字室外接收天线(吸盘天线)名称、刑号、数量、单价混乱不一致,无法分辨。
采购代理机构回复: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第三条,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
投诉人意见:中标公司分项报价中的问题并不是采购代理机构回复中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而是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的混乱问题。该问题属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或者不严谨,可按无效投标处理,也可按扣分处理。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如果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名称型号混乱等失误不构成实质性问题,且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投标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澄清。但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结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招标方和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来综合判断。
另外,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也可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核实情况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第四代北斗卫星‘户户通’广播电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FCG2024-20331)”预算金额为180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4年5月15日,被投诉人发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2024年5月21日,被投诉人发布该项目第一次更正公告。2024年5月27日,被投诉人发布该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2024年6月19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4年6月20日,被投诉人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4年6月21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6月28日,被投诉人答复质疑;2024年7月2日,投诉人提起投诉。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及竞争性磋商公告、更正公告、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等佐证。
经审查,我局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首先,经查阅磋商文件之评标办法附表,并结合投诉人关于“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企查查查询,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5日,成立两年多的公司,并未发现该公司有类似业绩”的投诉,投诉人本质上是对于评标办法附表中关于商务评审之相关业绩的投诉。经查阅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商务部分的响应文件,该公司提供了3个相关业绩,而投诉人提供了11个相关业绩,但磋商文件之评标办法附表之商务评审部分关于业绩的评审标准为“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3.5分,本项最高得7分”。
其次,本项目采取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且最后总得分是由商务评审得分、技术评审得分和报价评审得分三项汇总得出,单一部分的评审得分高并不意味着最终汇总得分也高。
再次,经查阅《最后报价记录表》、《408评标室视频》等书面材料和现场视频,价格评审满分为30.00。投诉人最后总报价为1329800元(报价得分30.0000),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最后总报价为1781951.58(报价得分22.38781),仅从报价得分这一单项来看,投诉人报价得分比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报价得分高出7.61219分。投诉人的商务评审得分为25.00,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商务评审得分亦为25.00。而投诉人的技术评审得分仅为24.67分,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技术评审得分却为36.33分,高出投诉人11.66分。该11.66分与投诉人所主张的“7.6分的差距”折抵后,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仍高出投诉人4分。
最后,经查阅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技术响应文件内容,根据磋商文件之评标办法附表关于技术评审之评审标准的要求,再结合技术部分分值为45分的客观实际情况,并未发现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评审得分36.33分存在与评审标准明显不符或相悖的情况。
综上,投诉人林芝市君发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第一,本项目的《评审报告》、《资格性审查汇总表》、《响应文件》、《408评标室视频》等证据证实,林芝市君发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西藏康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7家供应商参与了本项目磋商。该7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拟提供的产品技术要求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第二,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有的企业网站为了保守商业——,不会将所有技术参数全部公布,有的企业网站没有及时更新。产品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技术参数和运行环境要求,不能以网站信息为准,应以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为准。
综上,投诉人虽认为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拟供应的产品不符合磋商文件运行环境要求,但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结合现有证据,该项投诉不能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第一,经核查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该公司的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存在填写倒置的情形,该倒置情形表现为将八木天线报价109042.18元填写在了关于吸盘天线的报价栏中(序号7),而又将吸盘天线的报价38420元填写在了关于八木天线的报价栏中(序号8)。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填写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具体为名称一栏,序号4应为地面数字电视室外接收天线(八木天线),序号5应为地面数字电视室外接收天线(吸盘天线)。
第二,在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响应报价倒置、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却未按照规定要求该公司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故而评审委员会以及评审专家存有未审慎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围绕投诉人的该项投诉请求,关键即在于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的填写错误是否属于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以及评标委员会未审慎履行职责是否影响采购结果的问题。
首先,磋商文件并未就实质性响应的类型进行列举和明确,更未明确规定响应文件中的报价错误属于响应无效情形。
其次,根据磋商文件中关于“其中双模机约2595套。单模机约776套。具体依照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双模机采用八木天线1595套、吸盘天线1000套,数量签订合同时依照采购人要求为准”的表述来看,磋商文件并未确定八木天线、吸盘天线的数量为固定、唯一且不变的数量,而是依照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再次,虽然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和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存在填写倒置等错误情形,但结合该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尤其是服务要求偏离表(响应文件格式五)中列明的吸盘天线、八木天线的数量,亦可得出其响应了磋商文件要求的结论。
最后,结合并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在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响应文件不存在响应文件没有响应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响应文件载明的磋商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等任一情形时,尤其是在磋商文件未明确规定报价不规范、分报价错误属于无效响应的情况下,认定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的填写错误属于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缺乏依据。
另,河北麦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报价得分也未超过投诉人的报价得分,综合考虑该公司报价得分及报价得分排名情况,该公司存在的响应分项报价表(响应文件格式四)、双模机产品详细分项报价表的填写错误情形亦不会对包括投诉人在内的其他响应人造成不公平或者足以推翻原评审结论及汇总得分排名的情况。
有鉴于此,我局认为,评标委员会未审慎履行职责并未从实质层面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林芝市君发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经本机关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六、处理决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一、投诉人林芝市君发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二、投诉人林芝市君发电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3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曲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水县财政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