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
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和《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零容忍”,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做到以整治促提升。
(二)坚持协同共治。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协同性,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系统上下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多措并举,形成监管合力。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有针对性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完善行业治理,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能力和治理水平。
三、工作组织
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送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四、工作安排
自治区财政厅于2023年12月4日收到《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3〕28号),通知明确各阶段的工作时限和工作要求,因我区收文时间已超过第一阶段工作时限,经与财政部国库司确认后,对我区“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阶段工作时限予以调整,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筛选名单。财政部门结合新收到或正在处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涉及“四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重点抽取代理本级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尚未开展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地区,应将集中采购机构一并作为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可结合集采考核要求予以调整。
本次检查范围主要针对2022年1月1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全区共抽取31家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其中区本级5家,拉萨市5家,林芝市4家,日喀则市4家,山南市4家,昌都市4家,那曲市3家,阿里地区2家。每家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个,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方式、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不足5个的,应对所有项目实施监督检查。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前述要求开展检查。此阶段工作于2023年12月15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2023年12月25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按照《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指引》(详见附件)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电子版另发)。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10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采购代理机构做好充分沟通,由采购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
(五)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延伸检查,核实相关情况,依职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在省级以上指定媒体上主动公开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地市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信息和典型案例。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
(六)汇总报告。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工作经验,查找问题及不足,探索建立长效治理机制。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此阶段工作于2024年6月10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整治实效。各地市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周密抓好实施。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整治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统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市财政部门每两周将有关整治工作进展和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报财政厅,并按照工作安排的时间节点上报处罚处理信息、典型案例和工作报告。
联系人: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郑艳凤
联系电话:0891—628471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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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