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米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藏财采办〔2021〕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米林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名录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备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具有不少于5名足够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专职从业人员应当每年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提供培训证书或者培训证明。
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四)具备独立并且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具备档案存放场所等。办公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不得从事其他非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不得与其它任何公司或宾馆、娱乐、家居合用,具有与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具有醒目、固定的公司招牌及联系方式。场所租赁时间至少在一年以上。
(五)代理米林市政府采购项目之前,代理机构未处于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期内。
二、名录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米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表(见附件1)、代理机构常驻专职从业人员信息统计表、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3)
(二)注册地不在西藏自治区的代理机构,需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或工商注册所在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的代理机构的截图及链接。
(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办公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相关证明材料,如电脑、打印机、桌椅等设备照片。自有房产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租赁场所应提供租赁合同(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
(六)在米林市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的常驻专职办事人员名单,专职人员必须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委托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政府采购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代理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七)代理机构近三年内没有被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各省级分网站以及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出借(代理资质)或借用(代理资质),并出具代理机构(总公司)承诺书。
(八)其他能证明公司实力需要提供给财政部门的材料。
以上资料,必须如实提供,不得隐瞒、虚报,否则视同提供虚假材料不予登记;请按顺序装订成册,每页加盖代理机构公章;要求提供原件备查,经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三、特别说明
名录登记坚持随时提交资料、定期集中审核的原则。米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定期集中审核登记材料、现场实地查看,对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上报党组会议通过并在西藏政府采购网、米林市人民政府网进行公告,及时开通在藏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今年具体登记时间如下:
第一阶段:各代理机构提交名录登记资料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时30分至2024年4月19日18时30分(时间期限内未交齐名录登记资料的代理机构将视为放弃其今年的名录登记资格)。
第二阶段:财政部门集中审核登记资料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4月30日。
第三阶段:对所提交登记资料符合要求的代理机构将实施现场实地查看2024年5月6日-5月11日。
(二)成立领导小组,采取集体参与、集体审核,确保公平公正。
(三)坚持失信惩戒、优胜劣汰,对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米林市财政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在日常抽查、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培训证明等相关信息与名录登记不相符的,达不到从业必备条件的,将暂停其在米林市的相关业务权限。对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米林市财政局
2024年4月7日